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上列当事人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杨**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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