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王**与被告吴*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0月8日以双方当事人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王**以双方当事人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
张*与张**、苏**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魏**与魏**、史**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杨**与谭**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与王文学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与刘**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许**与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刘**与郭**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与杨**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申*与丁付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夏**与夏**、夏**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