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夏**诉被告夏**、夏**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向**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夏**、夏**所有的银行存款1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相应价值的财产作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告夏**、夏克雷所有的银行存款10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内容详见查封、扣押清单)。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