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柳**与被告王**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申请撤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柳**撤回对被告王**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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