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吴**与万龙、万国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吴**与被告万*、万**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达成和解,故原告向本院书面撤回起诉,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吴**撤回对被告万*、万**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52元,减半收取276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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