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吴**与被告万*、万**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达成和解,故原告向本院书面撤回起诉,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吴**撤回对被告万*、万**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52元,减半收取276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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