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孔*、张*与颜*生命权、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孔*、张*与被告颜*生命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孔*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原告张*的委托代理人姚*,被告颜*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二原告诉称,2012年12月10日上午,我们的亲属孔某某到被告颜*开办的中医诊所就医,输液后死亡。次日,我方在有关部门的调解下,达成调解协议,被告赔偿我们孔某某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共计23万元,分三期履行。被告仅支付5万元后,再未支付赔偿款。经我方多次催要,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拒绝。为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我们下余款18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孔某某的死亡与我为其输液没有因果关系,我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我与原告方签订协议,是因为原告方扣押我的儿子,我是在被胁迫下签的协议,因此,该协议无效。我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告方亲属对我的亲属进行威胁、对我的诊所进行打砸,我要求追究原告方侵权的责任。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2年12月10日上午,原告孔*之夫、张*之子孔*某,到被告颜*开办的诊所就医,输液2瓶,回家后死亡。双方因此产生纠纷。2012年12月11日,经南**出所、鲁**司法所、池涯**委员会的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被告向原告支付死亡补偿金、丧葬费和抚养费等共计230000元;一期150000元于2012年12月11日支付,二期40000元于2013年6月30日前付清,三期40000元于2013年12月31日之前付清。2012年12月18日,因被告未能按照协议履行第一期补偿款,双方签订了补充协议,第一期下欠的补偿款100000元,2013年1月31日前支付50000元,2013年4月30日前支付50000元。二期、三期补偿款仍按照原协议履行。三期补偿款均到期后,被告仍未能支付,二原告诉来本院,要求被告赔偿下余补偿款18万元及利息。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在曲阜市公安局南关派出所、曲阜市鲁**民调解委员会、曲阜**城司法所的主持下,签订的关于孔某某事件的协议书,具备了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要件,合法有效。被告提出协议是在胁迫下签订,没有证据能够证明,本院不予采信。被告应当按照协议支付二原告协议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由被告颜*支付二原告协议中未履行的协议款18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00元,由被告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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