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被告姚**、王*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在本案诉讼期间,基于无法找到被告姚**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4元、减半收取72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刘*甲与李*、陈**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王**、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孔*、张*与颜*生命权、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高**与孔*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韩**、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与张得金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刘**与刘**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田**与田金*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福建与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岳*与潘**、单成运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