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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姚**等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被告姚**、王*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在本案诉讼期间,基于无法找到被告姚**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4元、减半收取72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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