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岳*与被告潘**、单成运、段**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7日重审立案受理后,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岳*及其委托代理人李*(特别授权)以已与被告潘**、单成运、段**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自愿处分其诉权,且不损害他人和公共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岳*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