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胜诉被告刘*龙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刘*胜于2015年3月11日以双方已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基于双方已协商解决纠纷为由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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