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健康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本案应依法裁定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金乡县人民法院(2014)金*初字第110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
李*与姚**等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与张得金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刘**与刘**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田**与田金*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刘*甲与李*、陈**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岳*与潘**、单成运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与周**、周*乙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刘**与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和再飞与潘**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郝**与刘**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