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郝**与刘**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上述当事人健康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金*初字第192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2月22日向被执行人刘**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刘**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刘**在中**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划拨被执行人刘**所有的在中**行的存款4300.00元至金乡县人民法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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