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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与王*、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因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邹城市人民法院(2014)邹*初字第13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王*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最**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王*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一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王*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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