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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谭**与姚**、谭**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姚**与被申请人谭**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济*终字第7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姚**申请再审称:申请人没有殴打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在济宁**民医院住院治疗时称其右手系一天前在家中碰伤,二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综上,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公安机关询问笔录的记载,2012年9月13日下午15时30分许,姚**与谭**在唐口街道姚庄村因琐事发生厮打,被申请人于当日在济宁市安居十里铺整骨专科诊所拍摄的X线片显示:被申请人谭**右手第一掌骨基底部骨折,断端错位。被申请人于2012年9月14日在济宁**属医院和2012年9月15日在济宁**民医院就其右手拍摄的X线片的结论与其在济宁市安居十里铺整骨专科诊所的结论相同。被申请人在到济宁**民医院住院治疗时称其右手系在家中碰伤,是基于想通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部分医疗费。因此,原审认定被申请人的右手是在双方厮打过程中受伤,并无不当。综上,姚**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姚健利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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