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杜*、杨*与颜*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颜*因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泗水县人民法院(2015)泗民初字第4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以已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达成和解协议并实际履行为由,于2015年8月27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二审期间,上诉人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颜*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64元,减半收取32元,由上诉人颜*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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