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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孙*与岳**、孙*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岳**与被申请人孙*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济*终字第24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岳**申请再审称:被申请人违反交通法规属逆向行驶,其应承担全部责任。被申请人提供的伤残鉴定费收据没有正式发票,而是庭后盖的章。司法鉴定程序违法,医师签名无法辨认,孙*也构不成十级伤残。且孙*为粮食局退休人员工资没减少。孙*的护理人员均是国家正式职工,不存在误工而扣发工资之说,赔偿护理费没有法律依据。综上,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发生交通事故后,因双方未报警无事故现场导致事故责任无法查清,根据双方的陈述亦无法明确各自责任,按照公平原则,原审判决双方各自承担50%的责任并无不当。申请人对伤残鉴定不服,但其取回鉴定费行为表明其放弃了重新鉴定申请,一审法院适用原来的鉴定符合法律规定。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的二护理人员均在事业单位上班,不应扣发工资,不应赔偿护理费,因未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予以证明,本院不予采纳。原审也未涉及被申请人的误工损失。综上,岳**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岳**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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