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杨**因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梁山县人民法院(2014)梁*初字第25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杨**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杨**撤回上诉处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513.5元,由上诉人杨**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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