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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与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微山县人民法院(2014)微民初字第5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王**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一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25元,由上诉人王*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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