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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诉被告张**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于2015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基于原、被告已达成调解协议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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