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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与杨**、嘉祥县**爆竹经销店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杨**、嘉祥县**爆竹经销店因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嘉祥县人民法院(2014)嘉*初字第19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杨**、嘉祥县**爆竹经销店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杨**、嘉祥县黄垓乡承东烟花爆竹经销店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杨**、嘉祥县黄垓乡承东烟花爆竹经销店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25元,由上诉人杨**、嘉祥县黄垓乡承东烟花爆竹经销店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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