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杨**、嘉祥县**爆竹经销店因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嘉祥县人民法院(2014)嘉*初字第19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杨**、嘉祥县**爆竹经销店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杨**、嘉祥县黄垓乡承东烟花爆竹经销店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杨**、嘉祥县黄垓乡承东烟花爆竹经销店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25元,由上诉人杨**、嘉祥县黄垓乡承东烟花爆竹经销店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