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因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微山县人民法院(2014)微民初字第5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严重违反法定程序,违法剥夺了当事人的辩论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撤销微山县人民法院(2014)微民初字第528号民事判决;
发回微山县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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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与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杨**与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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