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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与陈**、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许**因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2014)任民初字第40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2014)任民初字第402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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