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韩**、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韩**、张**诉被告张**、张*、张**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达成调解意见,故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韩**、张**撤回对被告张**、张*、张**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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