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韩**、张**诉被告张**、张*、张**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达成调解意见,故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韩**、张**撤回对被告张**、张*、张**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九日
柳**与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郑**与张**、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颜**与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与陈**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吴**与万龙、万国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与姚**等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与张得金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田**与田金*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刘*甲与李*、陈**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孔*、张*与颜*生命权、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