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与陈**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陈**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和解,故申请撤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对被告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1371元,减半收取685.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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