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陈**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和解,故申请撤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对被告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1371元,减半收取685.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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