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颜**诉被告张**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因需收集有关视频及其他有关材料,原告书面撤回起诉,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颜**撤回对被告张**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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