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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王文学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王**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2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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