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王**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2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二日
张*与张**、苏**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魏**与魏**、史**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杨**与谭**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丁**、张**等与丁**、张**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魏**与魏**、魏玉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李**与刘**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苗*与倪**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与刘**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与吴*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许**与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