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的原告苗*与被告倪**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中止诉讼。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中止审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九日
张*与张**、苏**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魏**与魏**、史**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杨**与谭**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与王文学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与刘**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与刘**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与吴*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许**与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刘**与郭**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与杨**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