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与被执行人杨**健康权纠纷一案中。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在执行期限内不能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法*(2009)15号《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临朐县人民法院(2013)临民初字第1923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