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贾**与刘**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坊民初字第722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因被告已经履行了调解书确定的赔偿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解除对被告刘**所有的电动自行车的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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