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陈*与唐**、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与被告唐**、王*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O一五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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