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与被告唐**、王*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O一五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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