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徐**与被告徐**、徐*、于**、高密市**健康权纠纷一案,因被告对原告的伤情有异议,并申请重新鉴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中止诉讼。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
王*与王**、赵**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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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王*、董**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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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唐*、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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