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徐**与徐**、徐*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徐**与被告徐**、徐*、于**、高密市**健康权纠纷一案,因被告对原告的伤情有异议,并申请重新鉴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中止诉讼。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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