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辛*、姜*与姜*、高密**家小学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辛*与被告姜*、阚家镇**权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原告遂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