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辛*与被告姜*、阚家镇**权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原告遂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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