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与被告刘**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提出鉴定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中止诉讼。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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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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