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迟言立与被告迟**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迟言立撤回对被告迟**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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