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与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李**与被告葛**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李**撤回对被告葛**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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