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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田**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通知后,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减、缓、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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