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与被告魏*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黄**于2014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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