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付**与被告张**(张**)、姜**、付永义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付**于2015年5月21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付文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98元,减半收取1449元,由原告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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