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与被告孙**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孙**于2014年6月20日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孙**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孙**撤回对被告孙**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孙**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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