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程**与被告连*成健康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程**于2015年1月8日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程**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元,由原告程**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八日
雷**与赵**一审民事裁定书
赵**、张**与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孙**、张*生命权与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腾发亮与腾庆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与曹怀法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栾云风与姜*、孙**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刘**、姜**与刘**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孙**与孙**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安延师与安宗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韩**与李*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