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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延师与安宗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安**与被告安**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安**的委托代理人王**、被告安**及委托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安**诉称,2012年8月17日19时30分许,我与被告聊天时发生争执,被告用马扎将我打伤住院。此案经海阳市公安局调解终结,为此具状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赔偿我医疗费、误工费等经济损失12660元。

被告辩称

被告安*成辩称,原告所诉与事实不符,该纠纷是原告先谩骂我妻子刘*,后又先动手打我妻子,我劝阻时,原告又一拳打伤我的左眼,打第二拳时我拿手里的马扎挡原告时,致原告受伤。该纠纷是原告引起的,原告应承担主要责任,被告只承担防卫过当的责任。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同村街坊邻居关系,原告居西,被告安宗成居东。2013年8月17日19时30分许,因原告和被告妻刘*说闲话发生争吵,被告听见后便过去与原告理论,后便发生撕打,被告用马扎将原告头部致伤。

原告安**在公安询问笔录中陈述:2013年8月17日19时30分许,我在徐家店十家路口吃完烧烤后回家,当我走到家门口时,就看见有些人在我家的门口西边玩,我回家看我妻子不在家就从家出来了,看到是些妇女在那,于是我也就过去了,一看我妻子不在那,有安**妻刘*,安延兴妻,还有谁不记得了,我就与他们一起说闲话,说着安**的妻子就说我与他儿子安*的一些事,我们没说好就吵起来了,我们吵起来后,安**在西边听见了,就过去了,他过来后就帮他妻子与我争吵,争吵中他就用他手里的马扎来打我,当时我喝酒了,也不能还手,我也不记得他打了我几下,只记得他把我打倒了,孙**的妻子就过去拉我叫我回家,我就不走,她也拉不动我,就叫我女儿把我妻子叫去了,我妻子去一看那情况,就对安**说:“你把他砸死吧”,安**觉得理亏就与他妻子走了,后来我哥去了,就去找安**,安**不在家,他就和妻子把我扶家去了,回家后我妻子就报了警,当晚,我就住进了青岛大**院海阳分院。

被告安**在公安询问笔录中陈述:2012年8月中旬的时候(具体时间记不清了),吃完饭在门口坐着风凉,我在胡同西边安延平家门口风凉,我妻子刘*在东边安**家过道那里乘凉,晚上7点左右的时候,我听见我妻子在那里说:“你的打?”我一听我妻子的声音我就过去了,之后看见安延师用拳头捅我妻子的胸口,我就过去问他干什么,他也不放声,还用拳头打我眼部,将我的左上眼皮打破了,我就拿我乘凉的马扎朝安延师额头上打了一马扎,安延师的妻子姜**就过去抱着我,安延师就从前面用拳头朝我的后脑打,我就用马扎朝安延师打,我当时低了头,也不知道打在他身上什么地方,反正当时我抡好几下,后来姜**就放手了,我们就散了。

证人田*在公安询问笔录中陈述:2012年8月17日晚,具体时间记不清了,我和我女儿在平房上乘凉,安**妻子刘*在我房东头乘凉,安**从西向东过来了,我没有看清是谁,就问刘*是谁过来了?她讲是安**,安**这时就问我:那个人是谁(指刘*),我说是三婶(刘*),安**就说:我以为是个鬼呢?刘*就说:你说谁是个鬼?两个人就争吵起来后,安**从西面过来也一起争吵,我女儿害怕争吵,我就领她从平房下来了,后来我出去的时候,人就多了,我看到他们打了起来,具体怎么打的,我就不清楚了。

证人安*在公安询问笔录中陈述:2012年8月17日晚,具体时间不记得了,徐**出所的民警打电话叫我上了本村安*成家那,我去后才知道安*成与他的西邻安*师打架了,当时考虑他们是邻居,不想让他们结下矛盾,于是我就与民警说:“我给他们调解调解”,当时安*受伤住院了,经做安*成工作,他答应包赔安*师医药费,第二天我用车拉着安*成和他老婆上徐**医院去看看安*师,当时双方都挺好的,说好了安*成包赔安*师的住院费用,其它的就不管了,可是后来安*成的大儿子安*松从外地回来了,本来他与安*师关系挺好,安*松也没去看看安*师,安*师就生气后悔了,我再也调解不了了,后来他们又怎么处理的我就不知道了。

证人张*在公安询问笔录中陈述:2012年8月17日晚,具体时间不记得了,我在房东头乘凉,听到后屋有争吵的声音,我没有当回事。过了一会儿,我听到声音越来越大,我就过去了,一看是安延师跟安**妻子发生了争执,我就过去拉安延师并对他说:安延师你喝酒了,不要这么样,等醒酒再说吧。这时候人就多了起来,安**就从西面过来了,我拉着安延师的时候被他摔倒了,等我在地上爬起来就看到安延师右面脸上在流血,具体怎么打的我不清楚。

证人刘*在公安询问笔录中陈述:2012年8月17日19时30分许,我丈夫安**吃过晚饭后就出去了,我就在院内与我东邻居的女主人和女儿说着闲话,正说着我西邻居的安延师回去了,当时他是骑着电动车回去的,他回家后就上他家的平房上,我问东邻居说:“红梅上那去了?”(红梅是他老婆),我就说:“没上西边去啊”,这时安延师就说:“那是谁啊”,东邻居就说:“那不是三婶吗?”安延师说:“你看她在那站着好像个鬼”,他连着说两遍,东屋的女儿就说了句什么话,我没记住,意思就说安延师说的不好,我就说:“你安延师还不如个孩子,你这说些什么话,真不算个人。”他听我说了后就又说:“你还敢骂人?”我就说:“你说的话真不是个人”,我说完他就从他家的平房上了我家的平房又上了我东邻居的平房,从东邻的平房上下来后,他就上来用双手朝我的胸部推把,我一看那样我就说:“你还要打啊”,他就说:“我打你怎么了,再叫你失敬”。我问他那不失敬了,就在我们争吵时,安**从外面回来了,这时就有人来拉我走,我就被他们拉把上我五弟安宗邦家,就在安延师后面,我走后他们怎么打的我就不知道了。

2012年8月17日,原告到了海**民医院,经诊断为:1、右桡骨小头骨折;2、颅脑外伤,头皮裂伤;3、闭合性胸外伤。住院7天,于同年8月24日出院,花医疗费6385.30元,于同年9月2日回院做肘关节正侧位拍片花医疗费130元,9月10日回院复诊花医疗费260元,2013年1月27日回院复诊花医疗费141.45元,原告共在院花医疗费6916.75元。原告出院时医生给出具了休息治疗一个月的诊断证明,同年9月24日、10月24日、11月24日、12月24日、2013年1月27日分另出具了建议休息一个月的诊断证明。原告主张误工187天,按2012年山东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9446元计算,误工费为4839.56元(187天×25.88元/天),原告住院期间是其妻在院护理,按2012年山东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9446元计算,护理费为181.16元(7天×25.88元/天),伙食补助费为210元(7天×30元/天),交通费200元,原告伤经海阳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原告安**伤属轻微伤,花鉴定费310元,原告经济损失计算为12657.47元。经质证,被告对原告医疗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无异议,对原告交通费只认可出院2人22元。庭审中,经双方协商定为132元。认为原告只住院7天,出院后未耽误干活,误工时间过长,只认可15天,原告坚持187天,被告当庭申请要求对原告误工时间进行司法鉴定,经被告申请,本院依法委托,2014年4月14日烟台富运司法鉴定中心所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安**伤后误工时间为3个月。

2012年山东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9446元。

2013年7月17日海阳市公安局徐家店派出所作出调解终结书,安**次责,安宗成主责。调解意见为:1、安宗成赔偿安**医药费、交通费等费用;2、安**赔偿安宗成玻璃、手扶拖拉机大灯费用。原告安**在当事人处签了自己名字,被告安宗成未签名,原告安**诉来本院。

以上事实,有公安调解终结书,门诊及住院病历、费用明细表,医疗费单据、交通票据、公安鉴定意见书,司法鉴定意见书,收款收据,公安询问笔录及原、被告当庭陈述在卷为凭。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同村邻居关系,理应和睦相处,不应为闲话琐事争吵打架,被告在公安询问笔录中承认用马扎打了原告,可认定原告之伤是与被告撕打所致。证人田*在公安询问笔录中讲,安延师讲安宗成妻是个鬼便引起了争吵打架,导致被告致伤原告,可看出原告讲话欠妥,不应带骂人的语调讲话,故本次打架原告是有一定的责任的,以承担20%的责任为宜,被告承担80%的责任为宜。原告的误工费应以鉴定结果90天为准,原告的经济损失为:医疗费6916.75元,误工费2329.20元,护理费181.16元,伙食补助费210元,交通费150元,鉴定费310元,被告应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合计9787.11元的80%即7829.69元。原告多诉医疗费等经济损失4842.18元理由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安宗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合计9787.11元的80%即7829.69元。

二、驳回原告安延师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安**承担10元,被告安**承担40元。安**所交鉴定费1400元,由原告安**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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