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赵**、张**与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人赵**、张**与被申请人田**健康权纠纷一案,为了不让被申请人转移财产,要求查封被申请人田**银行账户存款150000元或相应价值财产一宗,并已提供保证金。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查封被申请人田**银行账户存款150000元或相应价值财产一宗。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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