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孙**、张*生命权与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与被告张*生命权、人身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孙**于2015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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