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与被告张*生命权、人身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孙**于2015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三日
雷**与赵**一审民事裁定书
赵**、张**与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鹿**与鹿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王**与王**、吴**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宋**与孙**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程**与连*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腾发亮与腾庆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与曹怀法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黄**与单立文、门敦贵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葛**与枣庄市公安局台儿庄分局保安服务公司保安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