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王某某、吴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18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某某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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