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王**与王**、吴**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王某某、吴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18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某某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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