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秦某某诉被告曾某某、曾*、徐**、山东**验小学健康权纠纷一案,于2014年4月10日作出(2013)青法民初字第989号民事判决。判决生效后,原告与被告曾某某、曾*、徐**已自行和解。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对被告财产采取的诉讼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解除对被告曾*、徐**名下位于青州市云门山花园樱花园5号楼2单元2层西户房产(房产证号:青房权证云门山字第200916472)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