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冀来臻与被执行人宋**健康权纠纷一案的(2013)青法谭*初字笫24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银行等,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3)青法谭*初字第24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