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冀来臻与宋**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冀来臻与被执行人宋**健康权纠纷一案的(2013)青法谭*初字笫24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银行等,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3)青法谭*初字第24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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