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邱*华诉被告邱*扩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3月29日以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三日
田**与尚**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张**与秦**、潍坊**学院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谢**与王**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唐**与徐**健康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程**与鞠*、陈**、冷宾、陈**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于**与陈**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冀来臻与宋**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秦某某与曾某某、曾*、徐**、山东省青州市实验小学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民事裁定书-2
孟**与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福田雷**有限公司、莱芜**学院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