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于艳*与被执行人陈**健康权纠纷一案的(2013)青法谭*初字笫2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经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亦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3)青法谭*初字笫23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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