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庄洪友、郝**诉被告庄**、姜**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庄**、郝**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诉讼保全费117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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