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诉被告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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