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诉被告王**、孟**、肖*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诉讼保全费220元,均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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